发布机构:猇亭区发统局 | 生成日期:20190424 | 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 |
索 引 号:74178340-1/2019-00004 | 有 效 期:长期公开 | 文 号: |
关 键 词: | 责任科室: | 主题分类:其他 |
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《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
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县市区发改局(物价局)、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、宜昌城区各转供电主体:
现将《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鄂价环资[2018]100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各产业园区、商业综合体、物业、写字楼等转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缴电费,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,不得捆绑或“搭车”收取其他费用。
附件: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(鄂价环资〔2018〕100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