产业集群
扶持政策

  第一条项目落户扶持。对投资强度200万元/亩及以上的工业项目,按200万元/亩的6%给予资金扶持。项目主体厂房工程竣工验收,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一个月内,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40%;项目投产实现效益后一个月内(凭第一单主营产品销售发票),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60%。
  第二条财力贡献扶持。对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500万元的新引进供地类产业项目(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,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),或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300万元的新引进非供地类产业项目,前3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%给予扶持,后2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%给予扶持。
  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市外企业而新增本市地方税收的,前3年按相当于市区两级新增实得财力部分的100%给予扶持,后2年按相当于市区两级新增实得财力部分的50%给予扶持。
  第三条总部经济扶持。市外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本市,且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500万元的,前3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%给予扶持,后2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%给予扶持。
  第四条科技创新扶持。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国家工程实验室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,一次性给予250万元扶持。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,可适当提高扶持额度。
  对省、市新认定的工程技术创新(研究)中心、重点(工程)实验室、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,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
  第五条股权投资扶持。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新引进产业项目,或3年内实现年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新落地项目,可通过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支持,占股比例最高30%,年限最长不超过7年。股权投入后3年以内,可按投入资金对价,优先转让给项目业主;股权投入后3年以上5年以内,可按投入资金加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对价,优先转让给项目业主;股权投入后5年以上7年以内,可按投入资金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对价,优先转让给项目业主。
  对市场性基金投资产业项目超过1亿元的,如出现基金投资亏损,可按基金投资实际亏损额的15%给予风险补偿,最高不超过150万元。
  对管理超过5亿元资本规模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,从投资营运年度起,前3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%给予扶持,后2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%给予扶持。
  第六条高端人才扶持。对新引进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总部,从实现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500万元的年度起,5年内按相当于其高端人才(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)实缴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%给予扶持,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  第七条一事一议扶持。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10亿元的产业项目,或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新引进工业企业,或新引进世界500强、中国500强投资的优质制造业项目,或新引进的重大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项目,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予以重点扶持。
  第八条本地企业新建项目或达到上述政策条件的,享受同等扶持政策。外资项目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。同一项目、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,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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